航管法規

有時在新聞會看到「空中接近」,管制員遭受嚴厲處分之類的報導。空中接近,廣大的天空要「接到多近」,管制員才會受到處分?有些人在地面看飛機,眼看天上飛機好像要撞在一起,卻幾天內從來沒見報,又到底是怎麼一回事?

航空世界之所以饒富趣味,就在於他存著著許多的不確定性,不論是來自於維修、旅客、管制本身,或是完全超乎人類力量的天氣變化。可是為了飛安,這個行業卻有多如牛毛的規則必須去遵守。所有的從業人員被鎖定在一條條的規定裡面,以這些規定為基礎,在實際操作時將其轉化成一個個動作和反應,可是這些反應卻不因為繁雜的規定而陷入呆板,從業人員的自我空間仍然如天空一樣廣大。

管制員透過無線電安排每架航機的動態,當然也不會是「隨便說說」而已。尤其台灣管制員的公務員身分,「依法行政」更是重要了。管制員遵守的規章也是非常的繁雜,有些是單純管制本身,有些是管制員和飛行員之間都共通的規則,有些則是單位之間的管制協議,更有地區性的技術命令,由此可知,從管制員嘴裡要發出一句指令,事情必須先讀過多少書,受過多少訓練了。之所以如此,除了確保安全之外,同時也是保護管制員本身。萬一不幸發生了規模大小不等的事件,不論單純的飛行員不滿意報告,或是空中接近,到最嚴重的空難事件,管制員在管制時的指令都會被轉成錄音抄件,一起被送進檢討者的桌上,如同放在顯微鏡下檢驗般,逐字逐句被研究到底合不合規定。你想,哪位管制員膽敢天馬行空胡說八道一番?

下面,我們來看看台灣管制員從大到小,應該遵守哪些法律或規定:

 

民用航空法:民用航空法不只是管制員和飛行員要遵守的規則,也是整個航空業都必須要遵守的大法,可是就因為他太大了,大到沒有細節,只有輪廓,可是卻大的令人恐懼,尤其是罰責那裡寫的更是令人心慌慌了。管制員的管制權威也是建立在民航法之中(第四十一條  為維護飛航安全,航空器飛航時,應遵照一般飛航、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之管制,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。),而管制員歸類於航空人員(第二條 第四項),必須遵守航空人員證照要求的規定也來自於民航法(第三章 航空人員)。比民航法還更多規範的細節,就公佈在四十一條所說民航局另訂之的「飛航及管制辦法」(前項一般飛航、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等事項之管制辦法,由民航局定之。 )。民航法下針對不同部門還有大量的子法,可以到http://www.caa.gov.tw/law/law.html查看。


飛航及管制辦法:對比較多人來說不太熟悉這個名字,如果用早期的名字「飛航規則」,或許會比較有印象。這個辦法裡,比較清晰訂出了須多飛行操作的限制,而部分操作限制是由航管員來執行,同時,無線電失效程序、空域分類等等也都明定了管制員該做的動作,以及飛行員該做的動作(管制員可以預期飛行員的反應),是管制作業時重要的依據。全文法條http://www.caa.gov.tw/law/0901a.htm

  

  

  


飛航管制規則(ATP):顧名思義,這個規則是航管的最重要規定,所有的細節通通在這個航管規則裡。台灣的飛航管制程序是參照自美國FAA的系統,由DOC7110.65依照台灣的需要增刪成為台灣本身的飛航管制程序。因此,整套術語和美國管制員使用的是相同的。然而,目前世界多數國家使用的是世界民航組織(ICAO)DOC 4444作為管制程序,因此一些標準和術語上就有些許的差異。ATP是所有台灣管制員在受訓階段都必須條條精通的一個規則,而管制時的術語也都來自ATP,所有的隔離標準,權利義務,該做哪些事情的細節,通通記載ATP裡面。但是因為文字的東西有時就是會有解釋上的空間,也因此大家常抱著ATP對不同的詮釋所引發的管制差異做爭論。在受訓時,ATP的內容雖然背的很熟,有時卻不見得融會貫通,可視實際在工作上磨練,回頭看看ATP,每每會有不同的體會。而且大量的條文很容易忘記,管制員還是應該要隨時熟息才是。

全文(連結至中華民國飛航管制員協會網站)http://www.rocatca.org.tw/chinese/eatppdf.htm


台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指南(Taipei FIR AIP:飛航指南(AIP)是民航局航管組的出版品,他是一個世界交換的資料,裡面所刊登的內容,都是跟該飛航情報區有關的些飛航相關程序,包含出入境相關事項、收費、飛航規則、空域、航路、機場相關細節等等情報性質的文件,而這份文件的內容,也是各國飛行員「理論上」只要飛入相關空域就應該知道的東西。因此可以算是飛行員管制員間在程序上建立相同認知的一個橋樑。裡頭相關於空域、航路、助導航設施,以及機場的飛航程序和設施,也都是管制員工作時的憑據。可是管制員不會知道整個飛航情報區內所有的程序,大多還是僅針對自己工作的機場和相關空域做詳細的瞭解而已。


業務手冊(SOP, Local Directive):在以上的幾個比較「統一性」的標準之下,各單一機場或單位則會依照該地的特性,去列出各自的作業程序。這個程序屬於單位內部的內規,其他單位並不見得瞭解,飛行員更不會知道,就如同各公司在操作上有各自的限制,就超出管制員的預期和管制的範圍。此外,由於航管是團隊工作,在SOP內,還列有該單位和其它業務相關單位之間的一些協議書(Letters of Agreement)。這些協議書的訂定讓雙方知道合作上彼此的工作權責為何,也因此可以減少雙方的協調和多餘的溝通。

  


技令:除了長時間才編修一次的SOP之外,若是在管制的過程中,有任何較小的程序修正或是針對某一段特定時間必須做的管制要求,各單位會對轄下管制員自行發布技術命令,這些技術命令直接成為管制上的程序要求,甚至隔離標準都訂定在內,只是內容較為繁雜,若沒有完整收集比較容易造成口說無憑的爭議。

  

  


以上幾個就是台灣的管制員在工作上必須遵循的文件,內容很雜,規定很多,卻不能因此輕忽。管制,雖說個人風格和色彩可以很強烈,卻也不見得那麼隨心所欲,不是嘛?